根据《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》和《盐城工学院校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》,结合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:
1、项目负责人,一般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,且有参加过科研工作的经历;
2、每年6月底,项目负责人向重点实验室提出申请,按规定格式,认真、实事求是地填写《盐城工学院科技项目申请书》一式三份。在同一年度,申请者不得同时主持申报两项校级科研项目;
3、项目需符合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指南,对于符合申报指南中重点研究领域优先资助立项;
4、项目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,对学科建设开放基金、研究生科研启动基金、青蓝工程、联合培养生等项目优先立项;
5、获得批准资助的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下达一周内,与重点实验室签订《盐城工学院科技项目合同书》一式四份,其中项目负责人一份、重点实验室一份、科技处二份;
6、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、项目合同书,项目负责人作为受资助的一方,负有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的义务,并应按要求定期报告研究进展情况,提交阶段性成果;
7、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任务书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,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,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,与重点实验室及科技处协商,并按申报、审定、签约的程序申请延期或中止,项目延期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。批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者,撤销该项目,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;
8、项目经费采取滚动下达与资助的方式,项目经费按年度或阶段下达,项目负责人完成前一阶段的任务时,重点实验室下达下一阶段的经费;重点实验室将对负责人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,按“优秀”、“良好”、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四个等次,对于评定为“良好”以上等次的,项目负责人将优先获得再次资助;
9、项目经费用于:科研办公用品的购置、学术交流会议费、检测与试验费、旅差费、试验材料费等;经费由重点实验室批报;
10、发表论文、专著、成果鉴定及其它成果申报时需注明“江苏省生态环境材料重点建设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(项目编号),未标注的不列入验收范围;
11、在科研工作过程中,项目组需归档的材料包括:科研项目申请书、科研项目合同书、立项文件(复印件)、科研项目结题申报表、论文论著、专利、科研鉴定书等;
12、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;
13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